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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存在规模性限制要求?



售后服务认证,是指企业在产品销售后为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认证。该认证是通过对企业的售后服务流程、服务人员素质、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随着国家鼓励在政府采购、供应链选择、大型采购商采购、平台采购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售后服务认证也开始得到了普遍应用,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评审因素的应用。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售后服务认证在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评审因素的应用中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如:有的人认为售后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存在规模性限制要求,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那么,针对这个质疑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以案为例:

某地的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2023年10月24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A有限公司,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2023年10月27日,B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以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8日向当地财政部门邮寄《投诉书》,当地财政部门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内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方法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要求产品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得2分,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具有指向性、排他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中商品售后服务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按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的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证书的获取对企业售后服务人员配置、资源配置、组织架构等企业规模上有相关要求。因此,本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将商品售后服务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于在本采购项目中具有履约能力但未取得商品售后服务证书的潜在供应商而言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

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的标准对售后服务证书的获取对企业规模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经核查,该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中组织架构、资源配置都是对企业应当具备的基础性要求,无其他歧视性规模性要求,其中人员配置要求“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并非指企业的总体人员规模,且招标文件并未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等级作限制,不属于对企业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案例探讨:

上述案例中主要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售后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存在规模性限制要求?

答案很明显,根据该案例当地财政部门的调查核实,认定售后服务认证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评审因素,并不存在其他歧视性规模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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